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Est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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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爱一直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法》、《企业法》、《营业税法》等一系列法规。在这些法规及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协定等都涉及到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规定。   《外资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与爱本国公民和法人享受同样权利,承担同样义务。即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爱创办企业时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对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利益分配等只要不违反当地法律,政府不加干预,新成立的企业要和爱沙尼亚企业一样到企业注册局登记,有关税收问题则直接受爱税务部门监督管辖,外国投资者与当地公民、法人之间,外资企业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争端由爱沙尼亚法院或投资协议规定的仲裁法庭管辖。
  2000年,爱政府又对企业税收政策做出重大修改:免征企业利润中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这一"让利给企业"的政策不仅使企业拥有了更多的生产和改造资金、为社会增加了就业机会,而且吸引了更多的外资,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2007年起,所得税税率为22%。
  根据《外资法》,外国投资者基本上可以涉足爱生产和服务业的各个部门,但如从事与采矿、能源、铁路和航空运输、水运、港口和其它水利建设、通讯和网络等相关的投资项目,则需向政府申请“投资许可证”。目前,爱的金融、保险、证券、航空、有线和无线通讯、商业、运输、旅游、餐饮、贸易等领域都有外国资本参与。
  为吸引外资,爱还设立了3个自由经济区,但对区内的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可以在区内自由地存储、加工和买卖产品(但不允许零售),不必交纳增值税。对于加工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也免征增值税。区内设有保税仓库,中转过境的货物可以入库存放而不必办理任何海关手续。一些爱本国企业主要利用自由经济区的特殊地位向俄出口爱产商品,以避免双重税。
  爱沙尼亚具体的鼓励投资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经营范围在爱政府规定的享受优惠领域内的外资企业,自获利之年(包括当年),前两年免税,后两年减半。
  2、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外资企业,外资必须占固定资本股份的30%,不低于5万美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硬通货货币。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期间,自获利之年(包括当年),前两年免税,后两年减半。
  3、合资企业,外资至少必须占固定资本50%的股份,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同等的硬通货货币,自获利之年(包括当年),前三年免税,后五年减半。
 (二)对农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营谷物、豆科植物、亚麻、草料、萝卜、油菜、牲畜、家禽、牛奶、土豆、块根植物、蔬菜、鸡蛋、蜂蜜、羊毛、饲养业等农业企业,按普通税率的50%缴纳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生产企业协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职工中残疾人占50%以上的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企业利润中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二、免征出口产品增值税。
  自独立至2004年5月1日入盟前,爱企业一直享受出口产品免征18%增值税的待遇。入盟后,尽管欧盟要求爱取消这一政策,但爱仍在继续执行,并提出各种理由,力争保住这一优惠政策。
  三、外国投资者还可以申请以下项目支持:
  项目启动支持:政府为启动某一项目提供资金和计划分析支持。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启动该项目所需费用的75%,企业自筹部分不得少于25%。
  职工培训财政支持:(1)提高职工素质;(2)为拓展公司业务而进行的新雇员专业培训;(3)为使生产现代化而进行的新技能、专项培训。
  支持比例:根据公司的规模、场所、培训内容来决定,一般不超过培训总支出的80%。
  项目咨询支持:政府可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使其得到切实可行的项目咨询服务。
  研发项目的支持:项目应用研究方面75%的费用、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方面50%的费用(最高金额20万克朗)可得到政府的资助。
四、展览财政支持
  对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和大型国际展览会的本国企业,政府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如提供机票和展览场地费用等。
  另外,爱沙尼亚在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等产业方面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在爱设立运营机构也没有特殊要求。
2007年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24.9亿美元。在爱投资最多的国家分别是瑞典、丹麦、芬兰、荷 兰、波兰、立陶宛等,主要集中在金融、房地产、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2007年爱对外投资15.4亿美元,同比增长41%,主要投资国别分别是拉脱维亚、立陶宛等,主要投资领域为金融、房地产、租赁及经营。